法规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申请主体
- 企业类型:内资公司(不含外资,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无外资成分)。
- 业务范围:需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或“影视制作”等经营范围(需提前工商变更)。
申请条件
类别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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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至少3名影视相关专业人员(导演、编剧、摄像等),需提供学历或职称证明+社保记录。 |
注册资本 | 无明确限额(一般建议≥100万元,认缴即可)。 |
场地 | 需提供商用办公地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发票)。 |
无违规记录 | 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近3年无广电行政处罚或失信记录。 |
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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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公司章程(工商调档原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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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证明
- 3名主要管理人员简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 近1个月社保缴纳证明(需显示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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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证明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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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微信号-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
- 租金发票(近3个月任意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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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说明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模板由代理提供)
- 业务发展报告(含节目类型、制作计划、盈利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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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官网下载)
- 授权委托书(若委托代理办理)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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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阶段(1-2周)
调整经营范围、招聘人员、租赁场地、整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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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
- 线上:登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nrta.gov.cn)提交电子材料。
- 线下:向企业注册地省级广电局提交纸质材料(部分省份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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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阶段(20-40个工作日)
材料初审→现场核查(部分地区抽查办公场地)→专家评审(重点审查人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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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
审核通过后,现场领取或邮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
注意事项
- 外资限制:任何外资(含港澳台)不得参与,需追溯至最终自然人股东。
- 年报要求:每年1-3月需通过广电系统提交年度业绩报告(无业绩需零申报)。
- 续期/变更:许可证到期前30日申请续期;地址/人员变更需10日内向广电局备案。
- 违规处罚:擅自制作或发行节目可被处1-5万元罚款,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常见问题解答
- Q: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
A:不可以,必须为公司制企业。 - Q:人员社保能否代缴?
A:需由申请公司直接缴纳,第三方代缴可能被驳回。 - Q:办理费用?
A:官方不收费,代理服务费约5000-15000元(含人员挂靠、材料撰写等)。
官方咨询渠道
- 国家广电总局:010-86091111
- 地方广电局:如北京市广电局(010-65158114)、上海市文旅局(021-2308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