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许可证

法律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适用主体

  • 内资企业:可独立申请(不含外资)。
  • 外资企业: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新闻类节目绝对禁止,其他类型需特殊审批)。

申请条件

  • 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公司(不含外商)。
  • 人员要求:至少3名相关专业人员(如编导、摄像、播音等)。
  • 资金要求:注册资本无明确下限,但需与业务规模匹配。
  • 无违法记录:法定代表人及机构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申请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需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公司章程。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 主要管理人员(至少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证明。
  • 办公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 股东构成证明(追溯至自然人,确保无外资)。

办理流程

  1. 地方申请:向企业注册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材料。
  2. 审核:20-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现场核查。
  3. 发证:审核通过后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 备案:每年1月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业绩审核报告。

有效期与续期

  • 有效期:2年。
  • 续期:届满前30日申请延续,需提交业绩证明(如已制作节目目录)。

注意事项

  • 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需在30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
  • 注销:终止业务需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 违规处罚:无证经营可处1-5倍罚款,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问题

  • 网剧/短视频是否需要?
    若涉及广播电视节目(如网络剧、专题片、综艺等),需办理;纯UGC短视频平台无需。
  • 分公司是否需单独申请?
    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制作节目时,无需单独申请,但需在属地备案。

查询与咨询

  • 官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http://www.nrta.gov.cn)或地方广电局。
  • 电话:省级广电局政务服务中心(如北京市局:010-65158200)。

建议提前与属地广电局沟通,确保材料合规,如需代理服务,可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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