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适用主体
- 内资企业:可独立申请(不含外资)。
- 外资企业: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新闻类节目绝对禁止,其他类型需特殊审批)。
申请条件
- 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公司(不含外商)。
- 人员要求:至少3名相关专业人员(如编导、摄像、播音等)。
- 资金要求:注册资本无明确下限,但需与业务规模匹配。
- 无违法记录:法定代表人及机构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申请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需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公司章程。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 主要管理人员(至少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证明。
- 办公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 股东构成证明(追溯至自然人,确保无外资)。
办理流程
- 地方申请:向企业注册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材料。
- 审核:20-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现场核查。
- 发证:审核通过后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备案:每年1月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业绩审核报告。
有效期与续期
- 有效期:2年。
- 续期:届满前30日申请延续,需提交业绩证明(如已制作节目目录)。
注意事项
- 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需在30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
- 注销:终止业务需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 违规处罚:无证经营可处1-5倍罚款,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问题
- 网剧/短视频是否需要?
若涉及广播电视节目(如网络剧、专题片、综艺等),需办理;纯UGC短视频平台无需。 - 分公司是否需单独申请?
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制作节目时,无需单独申请,但需在属地备案。
查询与咨询
- 官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http://www.nrta.gov.cn)或地方广电局。
- 电话:省级广电局政务服务中心(如北京市局:010-65158200)。
建议提前与属地广电局沟通,确保材料合规,如需代理服务,可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许可证”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