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叫中心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国内呼叫中心业务)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原则上不允许直接转让,具体规定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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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条明确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电信业务经营条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实际操作中的变通方式
虽然许可证本身不能转让,但可通过以下合规途径实现业务或资质的转移:
- 公司股权收购:
收购持有许可证的公司(即“壳公司”),通过变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间接控制许可证,需注意:- 需向原发证机关(工信部或省通信管理局)报备变更股东、法人等信息;
- 收购后需确保公司主体、业务、人员等符合许可证要求,否则可能被撤销许可。
- 业务剥离与重新申请:
若原公司不再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可注销原许可证,由新公司重新申请(需满足注册资本、人员、场地等条件)。
风险提示
- 直接转让许可证无效:
私下签订转让协议或变更公司名称但不变更主体,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许可证被吊销,甚至面临行政处罚。 - 收购壳公司需谨慎:
需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债务、违规记录(如骚扰电话投诉),否则可能连带承担责任。
建议步骤
- 咨询专业律师或代理机构:评估收购壳公司的可行性;
- 向发证机关报备:股权变更后30日内向工信部或省通信管理局提交变更材料;
- 确保业务合规:收购后需持续符合许可证要求(如坐席数量、技术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