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ICP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依法查处。

具体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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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 处罚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即“电信管理机构”)。
- 常见形式:下发整改通知、罚款、责令关停网站,甚至列入黑名单。
如你具体涉及某个省份,我可以帮你查该省通信管理局的联系方式或执法案例。
以上是对“未取得icp经营许可证由谁处罚”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