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期需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三年内举办演出活动的经历报告、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期办理的通知
尊敬的各演出单位:
为了更好地规范营业性演出市场秩序,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期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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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对象
已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演出单位。
二、办理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
三、办理地点
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四、办理材料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5、三年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及演出合同(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
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安排证明(银行出具的近一个月内的流水账单或验资报告);
7、演出场所的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登录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将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3、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换发新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并说明理由;
5、申请单位在收到换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及时将原许可证交回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六、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2、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期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