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发现某场所或单位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依法处理,以下是具体处理步骤和法律依据:
立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4条
- 措施:对演出场所、演出举办方或演出经纪机构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演出活动,并妥善疏散观众。
调查取证
- 关键证据:
- 演出活动的现场录像、照片、门票销售记录、宣传海报等;
- 演出合同、演员报酬支付凭证、场地租赁合同等;
- 询问笔录(主办方、场所负责人、演员等)。
- 注意事项: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如使用执法记录仪)。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方/经纪机构:
- 没收违法所得(如门票收入、赞助费等);
- 罚款:违法所得8~10倍(无违法所得或不足1万元的,罚款5万~10万元);
- 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如多次违法或造成恶劣影响)。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明知或应知演出无证仍提供场地的,处5万~10万元罚款(《条例》第45条)。
涉及境外演出或特殊情形的处理
- 若涉及涉外演出(如境外演员、团体),需通报文化和旅游部或省级文旅部门,可能追加禁止入境或列入黑名单等处罚。
-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淫秽色情,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后续监管与整改
- 要求涉事单位限期整改,补办许可证(需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6条、第11条规定的条件,如具备演出经纪资格、场地安全证明等)。
- 对拒不整改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
-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执法大队自身需合规
- 若执法大队自身因未持证举办内部演出(如宣传、培训活动),需区分是否属于“营业性演出”(以是否向公众售票或营利为目的),若确属违规,应立即停止活动,并向上级文旅部门报告,补办手续或接受内部问责。
总结流程图
发现无证演出 → 责令停止 → 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没收+罚款) → 整改/移送 → 结案归档
如需进一步协助(如处罚决定书模板、听证程序等),可补充具体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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