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

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六条:持证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在变更后30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办理流程

  1. 在线申请
    登录国家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nrta.gov.cn),选择“制作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填写变更申请表。

  2. 提交材料
    将以下材料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微信号:15321396264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系统生成);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体现新名称);
    • 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需交回换发新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法人同时变更需额外提供);
    • 公司章程修正案(体现名称变更条款)。
  3. 审核与换证
    审批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换发新证,原许可证号不变。


注意事项

  • 时限要求:变更后30日内未办理,可能被警告或罚款。
  • 名称一致性:新名称需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且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命名规范(不得含“国家级”“中国”等字样)。
  • 跨省变更:若注册地址跨省迁移,需重新申请许可证,而非简单变更。

咨询方式

  • 国家广电总局:010-86091111(政务服务大厅)
  • 地方广电局:如北京市广电局 010-64081110,上海市文旅局 021-23088119。

建议提前电话咨询属地部门,确认是否有额外要求(如地方系统申报)。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s://www.icp-1.com/gbds/79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