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条件有哪些

主体资格要求

  1. 机构性质

    • 必须是内资企业(不含外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禁止外资:股东追溯至最终权益人不得含外资成分(含港澳台)。
  2. 注册资本

    无明确金额限制,但需与业务规模匹配(一般建议不低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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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与专业条件

  1. 主要管理人员

    • 至少3名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如导演、编剧、摄像等),需提供:
      • 身份证、简历、专业证明(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 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申请前连续3个月)。
  2. 法定代表人

    无违法违规记录(需提交书面承诺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场地与设备

  • 固定办公场所:需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年)。
  • 专业设备清单:如摄像机、编辑机等(需与制作业务匹配,提交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

其他硬性要求

  1. 无违规记录

    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广播电视行业“黑名单”或行政处罚未满3年。

  2. 股权结构清晰

    需提供完整股权结构图,直至最终自然人股东,确保无外资。


申请材料清单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公司章程(工商调档原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4. 主要管理人员材料(身份证、学历/职称、劳动合同、社保)。
  5. 办公场所证明(产权或租赁协议)。
  6. 设备清单及购置凭证。
  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国家广电总局统一格式)。

审批流程

  1. 地方初审:向注册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如省广电局)。
  2. 国家备案:省级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3. 审批时限:通常20-30个工作日(地方可能延长)。

注意事项

  • 年检制度:许可证有效期2年,需每年参加省级广电部门年检。
  • 业务范围:仅限制作、发行专题、专栏、综艺等节目,不含新闻类(需额外资质)。
  • 变更报备:股权、地址、人员变动需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备。

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省级广电局(如北京广电局、上海文旅局),因地方可能有细化要求(如上海需额外提交“节目制作发展规划”),外资背景的机构需通过合资模式(中方控股)申请特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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