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作废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的,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许可证过期即失效

  • 自动作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原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继续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如举办演出、经纪活动等),视为无证经营,处罚如下:

对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等)

  • 责令停止演出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如有);
  • 罚款
    • 一般情节: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1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如多次违法、造成恶劣影响):10万-50万元罚款,并可能吊销营业执照。

对个体演员或经纪人

  • 个人从事无证演出:处5000元-1万元罚款。

其他后果

  • 信用记录:纳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影响未来许可证申请;
  • 联合惩戒: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可能联动处罚;
  • 刑事责任:若涉及重大安全事故或欺诈,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避免处罚?

  • 提前30日申请延续:许可证到期前向原发证机关(文旅局)提交延续申请;
  • 暂停演出活动:过期后应立即停止相关经营,待新证获批后方可恢复。

法规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44条、第52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文旅部令第9号)第37条。

建议尽快联系当地文旅局补办手续,若已过期需立即停止演出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减轻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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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作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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