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营业性演出经纪许可证》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可能面临以下后果:
法律依据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 第6条:从事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如代理、居间、行纪等),必须取得《营业性演出经纪许可证》。
- 第43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演出经纪业务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常见风险场景
- 个人或公司组织演唱会、音乐节、直播演出、艺人经纪等,未持证。
- 以“合作”“顾问”等名义变相从事经纪业务(如代接商演、抽成),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经营。
如何合规?
- 申请许可证:
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申请,需满足:-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演出经纪”;
- 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需持有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资格证);
- 其他资金、场地要求(如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 临时演出备案:
若仅举办单场营业性演出(如拼盘演唱会),可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一次性),但需通过有资质的经纪机构申报。
补救措施
- 立即停止经营:避免处罚加重。
- 申请许可证:通过合规程序补办(需1-3个月)。
- 合作持证机构:与持证的演出经纪公司合作,以“委托”形式开展业务(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
特别注意
- 直播/线上演出:通过互联网直播营业性演出(如付费演唱会、打赏演出)也需持证,否则按《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处罚。
- 外资限制:外资不得控股演出经纪机构(港澳资本可合资,但需中方主导)。
建议:立即咨询当地文旅局或专业法律机构,评估业务性质并制定合规方案,无证经营可能导致个人或公司被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影响后续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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