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申请ICP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其业务范围需明确包含与网络游戏相关的具体表述,且需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及地方通信管理局的审核要求,以下是关键要点:

必须包含的核心业务范围
-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这是ICP证的基础类别(B25类),所有涉及互联网有偿信息服务的业务均需包含此表述。 - “含文化”或“含网络文化经营”
网络游戏属于网络文化产品,需在业务范围中明确标注“含文化”或“含网络文化经营”,否则无法通过文化部门的前置审批(需同步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含网络游戏”或“网络游戏运营”
部分省份要求细化到具体业务,需直接写明“含网络游戏”或“网络游戏运营、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等(如上海、广东等地)。
可选补充表述(根据业务实际)
- “含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
若游戏涉及充值、道具交易等虚拟货币服务,需明确标注(需额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审批)。 - “含互联网游戏出版”
若企业自主出版游戏(非代理运营),需结合《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要求补充此表述(需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禁止或敏感表述
- 不得包含“游戏开发”
游戏开发属于一般经营性业务,无需ICP证,但若涉及开发后自营运营,则需按运营申报。 - 避免模糊表述
如“计算机软件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等可能被退回,需具体到“网络游戏”相关类别。
地方差异示例
- 北京/上海/广东
通常要求严格,需明确“含网络游戏、含文化、含虚拟货币发行”三项。 - 其他地区
可能仅要求“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含文化”,但需后续补充网络游戏专项备案。
申请流程关联
- 前置审批:需先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部)、《游戏版号》(新闻出版署)等,再申请ICP证。
- 系统填报:在工信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需在“业务种类”栏选择“B25信息服务业务”,并在“服务项目”中勾选“网络文化经营”“网络游戏”等。
模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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