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按规定流程申请,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申请条件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 有必要的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申请材料
- 设立申请书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清晰反映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经历和身份信息。
- 企业章程:明确企业的组织架构、运营规则等重要事项。
- 经营场所的证明:如是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赁的,提供租期不少于1年的租赁合同。
-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如购买设备的发票、设备清单等,证明具备必要的营业设施。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企业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办理流程
- 准备材料:申请人按照上述要求准备齐全申请材料。
- 提交申请: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受理审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会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
- 实地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能会对经营场所、营业设施等进行实地检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作出决定: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备案登记: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后续事项
- 质量保证金存入: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信息变更与备案: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