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此后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三部委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于2016年印发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配套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以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细化认定管理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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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条件
- 年限: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科技人员占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研发费用占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认定程序
- 企业申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 专家评审: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 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监督管理
- 重点检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更名及重大变化: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
- 取消资格: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享受税收政策
- 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