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有什么区别

定义及性质

  • 商标撤销

    是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它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具有强制性,通常是因为商标权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不遵守商标使用规定而导致。

    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有什么区别

  • 商标注销

    是指商标注册人主动放弃商标专用权或者因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等原因,商标局依法注销该商标,这是一种基于商标权人意愿或客观事实的正常程序,不具有处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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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原因

  • 商标撤销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且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可能被撤销。
    • 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事项: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且限期内未改正,商标局可撤销其注册商标。
    • 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
    •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商标注销
    •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商标注册人主动放弃商标专用权,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
    • 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主体

  • 商标撤销

    既可以由商标局依职权主动作出撤销决定,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对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 商标注销

    一般由商标注册人主动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在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且期满未办理移转手续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

法律后果

  • 商标撤销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如果是因为商标存在违法使用等情况被撤销,可能会对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产生负面影响。

  • 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后,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注销通常是商标权人自主的决定,一般不会对其商业信誉造成类似撤销那样的负面影响。

救济途径

  • 商标撤销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商标注销

    由于商标注销大多是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的,一般不存在救济问题,但如果是因他人申请注销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后未移转的商标,原商标注册人的继承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若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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