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虽然都会导致商标权的终止,但两者的法律性质、触发原因、程序和后果完全不同,以下是关键区别:

法律性质不同
- 商标撤销:属于行政处罚,由商标局主动或依申请撤销,通常因商标使用不当或违规。
- 商标注销:属于自愿或被动终止,由权利人申请或商标局依职权注销,因商标权人放弃权利或主体资格灭失。
触发原因不同
| 商标撤销(《商标法》第49条) | 商标注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
|---|---|
| - 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撤三);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如商标样式、注册人名义等); - 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
- 权利人主动申请放弃商标权; - 注册人主体资格灭失(如企业注销、自然人死亡且无继承人); - 商标有效期届满未续展(宽展期后自动注销)。 |
程序差异
- 撤销:需他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如撤三),或由商标局主动查处,经审查、答辩、裁定等程序,可能进入行政诉讼。
- 注销:
- 主动注销:权利人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核准后公告;
- 被动注销:商标局依职权(如未续展)直接注销,无需他人申请。
法律后果
- 撤销:
- 商标权自撤销决定生效时终止;
- 撤销后1年内,他人不得注册相同/近似商标(《商标法》第50条)。
- 注销:
- 商标权自注销公告之日起终止;
- 注销后无1年隔离期,他人可立即申请相同商标(除非因未续展注销,此时仍有1年保护期)。
能否恢复
- 撤销:若撤销决定被复审或诉讼推翻,商标权可恢复。
- 注销:一旦完成,不可恢复(除非因程序错误被撤销注销决定)。
简单总结
- 撤销是“因违规被强制剥夺权利”,注销是“权利自然或自愿终止”。
- 撤销有惩罚性,注销是中性程序。
- 关键区别:是否因使用不当(撤销)或权利放弃/主体消失(注销)。
举例:

微信号:15321396264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 某公司注册商标后3年未使用,被竞争对手申请“撤三”→撤销。
- 某公司倒闭注销,商标未转让→商标局注销其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