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剧业务公司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必须选择“网络演出剧(节)目”这一类别。

✅ 正确类别:
网络演出剧(节)目
(这是文化和旅游部明确规定的,适用于以网络形式传播的短剧、微短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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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误/不适用类别:
- 网络音乐:适用于音乐平台、在线K歌等
- 网络表演:适用于直播、秀场、主播表演(如抖音直播、虎牙等)
- 网络艺术品:适用于数字艺术品、NFT等
- 网络动漫:适用于动画、漫画作品
- 网络展览比赛:适用于线上展览、比赛活动
📌 注意事项:
- 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网络文化经营”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相关表述;
- 需备案:上线前需在“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备案(广电备案);
- 如涉及用户上传、互动、打赏等功能,还需同步申请《ICP经营许可证》;
- 如涉及短视频平台分发,还需关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或备案要求。
✅ 总结一句话:
短剧业务公司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必须选“网络演出剧(节)目”类别,否则无法合规上线。
如你需要,我可以提供一份申请材料清单或模板。
以上是对“短剧业务公司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类型”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