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销售额标准

  1. 工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 ≥50万元(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2. 商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 ≥80万元(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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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营改增企业(现代服务业等)
    年应税销售额 ≥500万元(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

  •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不含免税销售额)。
  • 销售额达标后,纳税人需在 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

特殊情形

即使销售额未达标,以下情形也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1. 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2.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自愿登记)。

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1.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自然人);
  2.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如偶尔销售固定资产的企业)。

登记流程

  1. 提交申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 税务审核:税务机关当场核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当场登记;
  3. 生效时间:登记成功后,次月1日起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可选择在当月生效)。

政策依据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2018年实施);
  • 财税〔2018〕33号文(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500万元)。

提示:若销售额未达标但业务需求大(如合作方要求开专票),可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但需注意转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可转回小规模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建议结合企业实际税负测算后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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