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维权未注册的商标

核心法律依据

  1. 《商标法》第32条
    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若他人抢注,可在初审公告期(3个月内)提出异议,或注册后5年内申请无效宣告。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标识”,可主张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民法典》第1185条
    若侵权人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可主张惩罚性赔偿(1-5倍实际损失或获利)。

维权关键步骤

证据固定:证明“未注册商标已产生影响力”

  • 使用证据:销售合同、发票、广告(线上/线下)、媒体报道、展会记录等,需体现时间、地域、规模。
  • 知名度证据:行业排名、消费者调研、获奖证明、电商平台销量数据(如天猫旗舰店后台数据公证)。
  • 抢注恶意证据:对方明知或应知(如曾为经销商、合作方,或商标高度近似且类别关联)。

行政途径:商标异议/无效宣告

  • 异议(针对初审公告商标):
    在商标局官网监控公告,3个月内提交异议申请,主张《商标法》第32条。
  • 无效宣告(针对已注册商标):
    注册后5年内提出,需提交使用证据及对方恶意证据(如邮件往来证明其知情)。

民事途径:诉讼维权

  • 案由选择
    • 商标侵权:若对方使用相同/近似商标,主张《商标法》第57条(需证明商标有一定影响)。
    • 不正当竞争:若对方使用企业字号、商品包装等,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 赔偿计算
    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法定赔偿(最高500万),恶意侵权可主张1-5倍惩罚性赔偿。

刑事途径:假冒注册商标罪

  • 若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商标且非法经营额≥5万元或违法所得≥3万元,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3条)。

典型案例参考

  • “红罐王老吉”案:加多宝因使用他人未注册但知名的包装装潢,被判赔广药集团14.4亿元(反不正当竞争法)。
  • “荣华月饼”案:香港荣华通过长期使用证明其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成功无效抢注商标。

风险预防建议

  1. 尽早注册:即使未注册,也应在核心类别(如第35类广告销售)及关联类别提交申请。
  2. 防御性注册:注册近似商标(如“阿里爸爸”“阿里妈妈”)。
  3. 监测预警:委托代理机构每季度监控商标公告,发现抢注立即行动。

行动清单

阶段 具体措施
证据收集 公证保存近3年销售数据、广告合同、媒体报道(需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法律行动 抢注商标初审公告→15日内提异议;已注册→5年内提无效宣告;同步准备民事诉讼。
谈判策略 若对方为合作方,可发送律师函要求转让商标,并约定违约金(如转让价2倍赔偿)。

提示:未注册商标维权的核心是“使用证据的完整性和知名度证明”,建议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制定证据清单(如区分线上/线下证据的公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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