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中国大陆地区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及相关经营活动的法定准入证件,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NVR)或其授权的地方广电行政部门核发,以下是关于该许可证的百科知识汇总:
法律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施行)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2004年发布,2020年修订)
适用范围
- 适用主体:境内公司、企业(不含外资)。
- 适用业务:
- 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如电视剧、动画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
- 以版权交易、代理、发行等方式经营广播电视节目;
- 不含“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如电视台、广播电台)的节目播出业务。
申请条件
- 主体资格:境内注册的内资公司,无外资成分(包括港澳台资本)。
- 人员要求:至少3名相关专业人员(如编导、摄像、播音等)的资质证明(学历或职称)。
- 资金要求: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部分省份可能有差异)。
- 无违法记录: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申请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需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公司章程;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 主要管理人员(至少3名)的学历、职称或培训证明;
- 办公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 无外资承诺书;
- 其他地方性要求材料(如部分省份需提交节目制作规划)。
审批流程
- 地方初审:向注册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 总局备案:省级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 核发证书:备案通过后,由省级部门颁发《许可证》。
审批时限:通常20-40个工作日(各省差异较大)。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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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与年检
- 有效期:2年,到期前30日申请延续;
- 年检:每年1-3月提交年度业绩报告(如节目制作量、版权交易情况等),未通过年检可能被撤销许可。
禁止行为
- 未经许可擅自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
- 制作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节目(如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等);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许可证。
外资限制
- 禁止外资:任何境外资本(包括港澳台)不得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申请;
- 例外: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需另行审批(依据《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违规处罚
- 无证经营:由广电部门取缔,没收设备、节目载体,并处1-5倍罚款;节目下架、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问题
- 网剧/短视频需办理吗?
若节目在电视台或持证网络视听平台(如爱奇艺、腾讯视频)播出,需办理;纯自媒体短视频(如抖音个人号)通常无需办理。 - 分公司可用总公司许可证吗?
不可,分公司需独立申请。
查询与验证
- 官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http://www.nrta.gov.cn)或地方广电局;
- 证书编号:格式为“(省份简称)字第XXXX号”,如“京字第01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