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依据
- 法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25条。
- 要求:持证机构需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nrta.gov.cn)提交年报。
需如实填写以下信息:
- 机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情况。
- 业务开展情况:
- 年度制作的节目类型(电视剧、网络剧、综艺等)、数量、时长。
- 发行渠道(电视台、网络平台等)及合作方。
- 财务数据: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情况(需与审计报告一致)。
- 人员情况:持证的专业人员数量(如导演、编剧、摄像等资质)。
- 合规声明:无违规记录(如被行政处罚、节目被下架等需如实说明)。
未按时年报的后果
- 警告或限期整改:首次未报可能收到整改通知。
- 许可证注销:连续两年未报或隐瞒重大违规,许可证可能被吊销。
- 业务限制:影响新剧备案、发行审核等。
操作流程
- 登录系统:进入国家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选择“制作机构业务”→“年报填报”。
- 填写表单:按模板逐项填写,上传附件(如财务报表、节目备案截图等)。
- 提交审核:提交后由属地省级广电局初审,总局抽查。
- 结果公示:通过审核的机构名单将在总局官网公示。
注意事项
- 数据一致性:确保与“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等系统数据匹配。
- 变更同步:如机构名称、股权变更,需先办理许可证变更再年报。
- 咨询渠道:联系属地省级广电局(如北京市广电局咨询电话:010-64081199)。
常见问题
- Q:新持证机构是否需要年报?
A:是的,无论是否实际开展业务,均需提交“零申报”说明。 - Q:年报是否收费?
A:不收费,警惕中介代办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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