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中国大陆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及相关经营活动的法定准入证件,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NVR)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以下是关于该许可证的详细百科信息:
法律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2004年施行)
适用范围
- 适用主体:境内公司、企业(不含外资)。
- 适用业务:
- 制作电视剧、动画片、专题片、纪录片、综艺、广播剧等广播电视节目;
- 发行(含交易、代理)广播电视节目;
- 版权经营(如节目版权销售、授权等)。
申请条件
- 企业资质: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公司(不含外商独资、合资企业);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人员要求:
- 至少3名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如编导、摄像、播音等,需提供学历或职称证明)。
- 资金与场所:
无明确注册资本限制,但需具备与业务匹配的固定办公场所。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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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微信号 - 无违法违规记录:
申请前3年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机构未被吊销过许可证。
申请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公司章程;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 主要管理人员(至少3名)的专业资格证明;
- 办公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官网下载)。
办理流程
- 地方申请: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如北京、上海等地由省级广电局审批)。
- 总局备案:省级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
- 审批时限:通常20-30个工作日。
- 有效期:2年,到期前需办理续期。
注意事项
- 禁止外资:任何外资成分(含港澳台)的企业不得申请。
- 年审制度:持证机构需每年参加省级广电部门的业绩审核。
- 违规处罚:无证经营可面临取缔、罚款(违法所得1-5倍),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问题
- 是否可制作网络剧?
需额外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但制作环节仍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分公司是否需要单独申请?
分公司若以独立名义制作节目,需单独申请;若仅为总公司分支机构,无需重复申请。
官方查询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http://www.nrta.gov.cn
- 地方广电局:如北京市广电局、上海市文旅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