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要求条件

主体资格要求

  1. 机构性质

    • 必须是内资公司(不含外资),且为独立法人(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可申请)。
    •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需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或相关表述。
  2.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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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溯至最终自然人股东,不得有外资成分(含港澳台资本)。

人员与资金要求

  1. 专业人员

    • 至少3名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如编导、播音、摄像等)的专职人员,需提供:
      • 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
      • 劳动合同(合同期不少于1年)及社保记录(申请前连续3个月)。
  2. 注册资本

    • 无明确金额限制,但需与业务规模匹配(一般建议不低于100万元,部分地区可能有隐性要求)。

场地与设备

  • 固定办公场所:需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1年)。
  • 专业设备清单:如摄像机、编辑机、灯光等,需提交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

无违法违规记录

  • 申请前3年内,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无被广电部门吊销许可证的记录,且无其他重大违法失信行为(需提交信用承诺书)。

申请材料清单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公司章程(需含股东名单及出资比例);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专业资格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记录;
  5. 办公场所证明;
  6. 设备清单及购置凭证;
  7. 无外资承诺书(股东追溯至自然人);
  8.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含内容审核制度等)。

审批流程

  1. 地方申请:向注册地省级广电局提交材料(如北京、上海等地需通过线上系统申报)。
  2. 审核时限: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 许可证有效期2年,到期前30日办理续办。

特殊注意事项

  • 禁止事项:持证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专栏访谈类节目(需额外资质)。
  • 变更报备:股权、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需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备。
  • 外资合作:如需与外资合作制作节目,需另行申请《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许可证》。

地方差异

  • 北京、上海等地:可能要求实地核查办公场所,或对专业人员社保缴纳时长有更严要求。
  • 自贸区:部分区域试点简化流程,但外资仍被禁止。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要求条件”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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