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用途怎么写

在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用途”一栏需简洁、准确地说明持证机构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目的、类型及传播范围,需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要求,以下是规范写法及示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用途怎么写


规范写法要点

  1. 明确节目类型:如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需与许可证业务范围一致)。
  2. 说明传播渠道:仅限境内发行/播出(不得涉及境外传播)。
  3. 突出合规性:强调“用于合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网络视听平台播放”。

示例模板

示例1(通用版)

“本许可证用于制作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专题、专栏、综艺类广播电视节目,通过境内电视台、网络视听平台等合法渠道播出,不涉外制作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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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2(细化版)

“用于制作纪录片、公益广告及少儿教育类节目,通过省级电视台及持证网络视听平台严格遵循《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不涉及境外制作、交易或传播。”

示例3(含电视剧制作)

“用于电视剧制作(须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拍摄),发行范围限于境内电视台及合法网络平台,严格遵守国家电视剧内容审查标准。”


注意事项

  • 避免模糊表述:如“用于宣传”“用于文化交流”等过于宽泛的表述可能被退回修改。
  • 不得涉及外资:若机构含外资,需注明“仅限境内不含外资的节目制作”。
  • 需与实际业务一致:若后续超范围制作(如境外合拍),需另行报批。

建议根据机构实际业务调整措辞,确保与申请材料中的“节目制作经营范围”完全一致。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用途怎么写”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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