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借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禁止出租、出借、转让的,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借用

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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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提示:

  1. 出借方:若将许可证借给他人使用,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罚款、吊销许可),甚至影响企业信用记录。
  2. 借用方:以他人许可证名义制作节目属于无证经营,节目可能被下架、罚款,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如非法经营罪)。

合法替代方案:

  • 合作制作:与持证机构联合制作,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责,并确保持证方实际参与制作流程(需符合广电备案要求)。
  • 申请许可证:若长期需要,建议自行申请(内资企业可向省级广电局申请,无外资即可,注册资本无限制,但需有3名以上影视相关专业人员)。

紧急应对:

若已发生借用行为,建议立即停止,并咨询广电行政部门或律师评估风险,避免进一步处罚。

如需进一步合规指导(如申请流程或合作模式),可补充说明具体情况。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借用”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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