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备案(或称为“信息备案”)通常是指持证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送相关信息,以便纳入监管范围,以下是具体备案流程和注意事项:
备案主体
- 已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如影视公司、制作公司等)。
- 新增业务或变更信息时(如新增节目类型、合作方、制作地点等)。
备案类型
- 首次业务备案
持证后首次开展节目制作(如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综艺节目等)前,需向属地广电部门备案。 - 重大变更备案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办公地址等变更后,需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 年度业绩备案
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广电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节目制作经营情况(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年度业绩审核表》)。
备案流程
首次业务备案(以电视剧为例)
- 步骤1:登录备案系统
进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http://dsj.nrta.gov.cn),注册并登录。 - 步骤2:填写备案信息
提交节目名称、题材、制作预算、主创人员(导演、编剧等)、拍摄周期等。 - 步骤3:提交材料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剧本大纲或完整剧本(需通过内容审查);
- 合作机构协议(如有);
- 其他广电部门要求的文件。
- 步骤4:等待审核
省级广电部门初审(5-10个工作日),通过后由国家广电总局终审(15-20个工作日),发放《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变更备案
- 向原发证机关(省级广电局)提交书面申请,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股东决议等材料。
年度业绩备案
- 填写《年度业绩审核表》,通过省级广电部门官网或线下提交。
注意事项
- 备案时效
- 电视剧备案有效期为2年,逾期需重新备案。
- 网络剧、动画片等需在上线前完成备案(通过“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
- 违规后果
未备案擅自制作或变更信息,可能被警告、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 地方差异
部分省份(如北京、上海)要求通过线下窗口提交材料,需提前咨询当地广电局。
咨询渠道
- 国家广电总局:010-86091111(电视剧备案咨询)
- 省级广电局:如北京市广电局(010-65158114)、上海市文旅局(021-23088105)。
建议直接联系属地广电部门获取最新备案指南,避免因政策调整导致延误。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咋备案”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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