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制作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及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核心经营范围

  1. 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

    • 涵盖各类广播电视节目的策划、拍摄、制作、发行(不含引进剧)。
    • 注意:电视剧制作需额外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乙种)》。
  2. 网络视听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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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互联网、专网及定向传输等方式制作的视听节目(如网络剧、网络电影、短视频栏目等),需符合《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3. 广告类节目

    制作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片等(需符合《广告法》及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规定)。

  4. 其他视听内容

    包括纪录片、教育节目、文艺晚会、体育赛事等广播电视及网络视听内容。


明确禁止的范围

  • 新闻类节目: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需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新闻资质)。
  • 境外节目:不得制作、引进境外影视剧、动画片等(需单独审批)。
  • 直播活动:涉及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等直播内容需专项审批。

关联业务扩展

  • 衍生业务:节目版权交易、IP开发、衍生产品开发(如图书、音像制品)需符合版权法规。
  • 合作制作:可与境外机构合作,但需报省级以上广电部门批准。

注意事项

  • 平台差异:在电视台播出需符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要求;网络平台需遵守《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年度审核:持证机构需每年1月提交业绩报告,违规可能被吊销许可。

制作许可证的核心是“广播电视及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与发行”,但需避开新闻、境外内容等禁区,具体业务中若涉及特殊类型(如电视剧、直播等),需叠加专项资质,建议通过省级广电部门或国家广电总局官网查询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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