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明确界定,具体包括以下六类节目形态的制作权,但不含新闻类节目:
许可范围(可制作的节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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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综艺类
如专题片、纪录片、文化/科技/财经类栏目、综艺节目(选秀、真人秀、晚会等)。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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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片类
包括2D/3D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短片等(需额外备案,国产动画片需申领《国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后方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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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剧类
纯音频广播剧、网络广播剧(如悬疑、言情、历史题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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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类
需额外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乙种)》方可拍摄,但持证机构可参与电视剧的策划、投资或制作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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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剧(片)类
网络剧、网络电影、微短剧等(需在上线前通过省级广电部门内容审核,部分重点剧目需报广电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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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允许的节目类型
如广告片、MV、企业宣传片等(需符合广告法及内容审核要求)。
禁止范围(不可制作的内容)
- 新闻类节目:包括新闻采访、新闻直播、新闻评论等(仅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媒体机构可制作)。
- 时政类视听新闻:如政治、军事、外交等敏感领域的新闻报道。
- 未经审批的境外节目:引进境外影视剧、动画片需额外审批。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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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播出要求
- 制作的节目需通过内容审核(如国产剧需《发行许可证》、网络剧需上线备案号)。
- 境外发行需符合目标国法规及我国文化出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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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限制
- 不得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作制作时政类节目,其他合作需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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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与年审
许可证有效期2年,每年需参加广电部门业绩审核(“年审”),未通过可能吊销许可。
违规后果
- 超范围制作(如擅自制作新闻或境外节目)将面临警告、罚款(1-5万元)、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