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经营范围有哪些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电制作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规定,核心围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发行,具体经营范围如下:


明确允许的经营范围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节目的制作(需额外审批电视剧资质)。
    • 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短视频栏目等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需符合《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规定》)。
    • 广告类节目(如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制作。
  2. 节目版权交易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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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节目的版权销售、代理发行(如向电视台、网络平台、海外机构出售节目版权)。
    • 参与节目交易展会(如上海电视节、北京国际电影节等)。
  3. 开发

    • 制作与节目相关的花絮、预告片、幕后纪录片等。
    • 开发节目的(如短视频剪辑、二次创作)。

需额外资质或限制的经营范围

  • 电视剧制作:需额外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乙种)》。
  • 电影制作:需《电影摄制许可证》(由电影局审批)。
  • 新闻类节目:禁止制作自采新闻(仅可制作专题类新闻栏目,如纪录片、访谈)。
  • 直播业务:若涉及直播综艺、电商直播等,需符合《网络直播管理规定》。
  • 境外节目引进:需单独审批《境外电视节目引进许可证》。

禁止经营范围

  • 时政新闻的采编与发布(仅持广电制作许可证无权制作)。
  • 未经审批的境外节目制作或改编。
  • 低俗、暴力、政治敏感内容的节目制作。

实际应用示例

  • 可开展:制作一档美食综艺并销售给优酷;为品牌定制广告短片;制作动画短片并出口海外。
  • 不可开展:擅自拍摄新闻调查节目;制作未备案的网络电影;引进境外电视剧并改编。

注意事项

  • 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需在到期前30日申请续办。
  • 经营范围需在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中明确列明,超范围经营可能被处罚(如擅自制作电视剧将面临5-10万元罚款)。

建议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或地方广电局查询最新政策,或咨询专业代理机构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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