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通常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中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及相关经营活动的法定资质,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级广电部门颁发,其核心用途如下:
合法制作与经营广播电视节目的前提
- 制作资质:持证机构可合法制作电视剧、动画片、专题片、综艺节目、广播剧等广播电视节目(不含新闻类节目)。
- 发行与交易:可将自己制作的节目出售、发行给电视台、网络平台(如爱奇艺、腾讯视频等)或其他播出机构。
- 合作准入:与电视台、视频网站等合作时,对方通常要求提供该许可证(如节目备案、上线审核)。
开展相关业务的必备条件
- 影视项目备案:申请电视剧、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时,必须提交该许可证(如“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
- 网络视听节目:在优酷、B站等平台上传自制视听节目(如网络剧、网络电影),平台会要求上传许可证编号。
- 广告与商业合作:承接含广播电视内容的商业广告、品牌定制节目时,需证明合法制作资质。
规避法律风险
- 无证处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制作或发行节目,可能被广电部门取缔、罚款(违法所得1-5倍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 版权保护:持证机构制作的节目受《著作权法》保护,便于维权(如打击盗版、侵权剪辑)。
行业准入与政策红利
- 政府项目投标:参与政府采购的广播电视项目(如公益宣传片、纪录片)时,许可证是投标门槛。
- 税收优惠:部分地方政府对持证影视企业提供税收减免、补贴(如上海、横店等影视基地政策)。
特殊场景应用
- 境外合作:与国外机构合拍影视节目时,需提交许可证作为中方制作资质证明。
- 艺人经纪:部分艺人签约或商业演出中,合作方可能要求经纪公司具备该资质(尤其涉及自制内容)。
注意事项
- 不含播出权:该证仅允许制作和发行,不能直接开办电视台或网络播出平台(需额外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有效期与年审:许可证有效期2年,需按时参加广电部门年审,否则可能被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