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交易等经营活动的法定准入证件,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级广电局)核发,持证主体可依法开展以下相关业务事项,但必须在许可范围内进行,超范围经营将被处罚。
✅ 可开展的核心业务事项(正列举)
| 业务类别 | 具体事项 | 备注 |
|---|---|---|
| 节目制作 | 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纪录片、综艺节目、专题片、广告片等制作 | 需备案或取得发行许可(如电视剧需《发行许可证》) |
| 节目发行 | 将自制或拥有版权的节目销售、授权给电视台、网络平台、海外机构等 | 不得发行未取得许可的节目(如未备案电视剧) |
| 节目交易 | 参与节目交易会、版权交易、节目代理、版权分销等 | 需在持证主体名下进行,不得转包给无证机构 |
| 合作制作 | 与电视台、平台、境外机构联合制作节目 | 境外合作需额外审批(如中外合拍剧立项) |
| 网络视听节目 | 制作专供网络播出的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等) | 需符合《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规定》,部分需备案或取得“网标” |
| 广告节目 | 制作广播电视广告、植入广告、品牌定制节目等 | 需符合《广告法》及广电广告审查规定 |
❌ 禁止或限制事项(负面清单)
| 禁止事项 | 法律依据 |
|---|---|
| 制作新闻类节目 | 持证机构不得制作《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业务》,需另行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新闻资质 |
|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 | 不得自建频道、频率或擅自开展“类电视台”业务(如24小时轮播频道) |
| 境外节目落地 | 不得擅自引进境外频道、节目在境内落地播出,需总局审批 |
| 转借许可证 | 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或以合作名义变相让无证方使用 |
| 制作违规内容 | 不得制作含有禁止内容(如暴力、色情、政治敏感、民族分裂等)的节目 |
⚠️ 特别提醒(2025年新规动态)
- “网标”制度全面落地:网络剧、网络电影需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即“网标”),否则不得上线。
- AI生成内容备案:使用AI生成的节目内容(如虚拟主持人、AI配音)需在备案材料中明确标注。
- 节目版权登记强制化:2025年起,参与节目交易(尤其是网剧、动漫)需提供版权登记证明或区块链存证。
- 外资限制未放开:持证企业股东结构不得含有外资(含VIE架构),否则将被注销许可证。
✅ 实务建议
- 每年3月前完成年检(总局系统在线提交);
- 节目上线前完成“规划备案+上线备案”(尤其是网络剧);
- 参与交易会前准备《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设立节目制作子公司时,需单独申请许可证,不得共用母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