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业务有哪些事项

《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交易等经营活动的法定准入证件,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级广电局)核发,持证主体可依法开展以下相关业务事项,但必须在许可范围内进行,超范围经营将被处罚。


可开展的核心业务事项(正列举)

业务类别 具体事项 备注
节目制作 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纪录片、综艺节目、专题片、广告片等制作 需备案或取得发行许可(如电视剧需《发行许可证》)
节目发行 将自制或拥有版权的节目销售、授权给电视台、网络平台、海外机构等 不得发行未取得许可的节目(如未备案电视剧)
节目交易 参与节目交易会、版权交易、节目代理、版权分销等 需在持证主体名下进行,不得转包给无证机构
合作制作 与电视台、平台、境外机构联合制作节目 境外合作需额外审批(如中外合拍剧立项)
网络视听节目 制作专供网络播出的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等) 需符合《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规定》,部分需备案或取得“网标”
广告节目 制作广播电视广告、植入广告、品牌定制节目等 需符合《广告法》及广电广告审查规定

禁止或限制事项(负面清单)

禁止事项 法律依据
制作新闻类节目 持证机构不得制作《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业务》,需另行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新闻资质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 不得自建频道、频率或擅自开展“类电视台”业务(如24小时轮播频道)
境外节目落地 不得擅自引进境外频道、节目在境内落地播出,需总局审批
转借许可证 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或以合作名义变相让无证方使用
制作违规内容 不得制作含有禁止内容(如暴力、色情、政治敏感、民族分裂等)的节目

⚠️ 特别提醒(2025年新规动态)

  1. “网标”制度全面落地:网络剧、网络电影需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即“网标”),否则不得上线。
  2. AI生成内容备案:使用AI生成的节目内容(如虚拟主持人、AI配音)需在备案材料中明确标注。
  3. 节目版权登记强制化:2025年起,参与节目交易(尤其是网剧、动漫)需提供版权登记证明或区块链存证。
  4. 外资限制未放开:持证企业股东结构不得含有外资(含VIE架构),否则将被注销许可证。

✅ 实务建议

  • 每年3月前完成年检(总局系统在线提交);
  • 节目上线前完成“规划备案+上线备案”(尤其是网络剧);
  • 参与交易会前准备《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设立节目制作子公司时,需单独申请许可证,不得共用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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