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 一、行政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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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没收专门用于违法制作的设备、工具;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
如果情节严重、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可能触犯《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 个人或单位未经许可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如超过50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如超过5万元);
- 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三、其他后果
- 平台下架:如你在抖音、B站、爱奇艺等平台发布节目,平台会强制下架内容,甚至封号;
- 合作方风险:与电视台、平台、广告商合作时,无许可证将被拒绝合作;
- 信用记录:行政处罚将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影响公司征信、融资、招投标等。
✅ 实务建议
- 立即停止制作与发布行为;
- 尽快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省级广电局申请,条件包括: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无外资、有专业人员等);
- 如已被查处,建议尽快聘请行政法律师介入,争取减轻处罚或避免刑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