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主体资格要求

  1. 机构类型

    • 仅限内资企业(不含外资、合资),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如影视公司、文化传媒公司等)。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不具备申请资格。
  2. 股权结构

    • 追溯至最终自然人股东,不得有外资成分(含港澳台)。
    • 需提交《无外资承诺书》及股权结构图(加盖工商查询章)。

人员与专业条件

  1. 关键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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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名以上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如导演、编剧、摄像、播音主持等),需提供:
      • 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影视制作、新闻、播音等专业);
      • 劳动合同(申请前至少已缴纳1个月社保);
      • 业绩证明(如参与过的节目片尾署名、获奖证书等)。
  2. 法定代表人

    无违法违规记录(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资金与场地

  1. 注册资本

    • 无明确金额限制,但需与业务规模匹配(一般建议≥100万元)。
    • 需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流水(实缴资本需覆盖初期运营)。
  2. 办公场地

    商用地址(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面积无硬性要求,但需具备基本制作设备(如摄像机、剪辑工作站等,需提供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


其他必备材料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公司章程(工商调档版);
  • 业务发展报告(含节目制作规划、市场分析、盈利模式等);
  • 授权委托书(若委托代办)。

禁止性情形

  • 申请机构或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被吊销过《许可证》;
  • 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侵权等违法记录。

审批流程与时间

  1. 地方初审(20个工作日):向属地省级广电局提交材料;
  2. 国家广电总局终审(20个工作日):通过后核发《许可证》,有效期2年。

注意事项

  • 年检要求:每年1-3月提交《年度节目制作经营情况报告》;
  • 变更备案:股权、地址、人员变动需在30日内向广电局报备;
  • 外资规避:如股东为VIE架构或存在境外上市计划,需提前法律评估。

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广电局(如北京局、上海局等),部分省份可能有细化要求(如上海需提供“节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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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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