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主体资格要求

  1. 企业性质

    • 必须为内资企业(不含外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明确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相关表述。
    • 禁止外资、中外合资、港澳台独资企业申请。
  2. 机构名称与章程

    机构名称、组织章程需符合国家规定,章程中需明确节目制作相关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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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与资金要求

  1. 专业人员

    • 至少3名以上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如编导、播音、摄像等)的专职人员,需提供:
      • 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
      • 劳动合同(合同期不少于1年);
      • 社保缴纳证明(申请前连续3个月)。
  2. 注册资本

    • 无明确金额限制,但需与业务规模匹配(一般建议不少于300万元)。

办公场所与设备

  • 固定办公场所:需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不少于1年)。
  • 专业设备:需具备节目制作必需的设备(如摄像机、编辑系统等),提供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

无违法违规记录

  • 申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近3年内无被吊销许可证的记录,且无其他重大违法失信行为(需提交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申请材料清单

  1. 申请报告(含机构简介、业务规划等);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省级广电局领取);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公司章程;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6. 主要专业人员材料(身份证、学历/职称、劳动合同、社保);
  7. 办公场所证明;
  8. 设备清单及购置凭证;
  9. 无外资承诺书(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委)。

审批流程

  1. 提交申请:向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如省广电局)提交材料;
  2. 受理与审查: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 现场核查:部分地区会实地检查办公场所及设备;
  4. 发证:审核通过后颁发许可证,有效期2年,到期前30日申请延续。

注意事项

  • 禁止事项:不得制作时政新闻、专题新闻类节目(仅限持证机构合作制作)。
  • 变更与注销: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外资限制:股东追溯不得含外资成分(含VIE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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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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