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1. 主体资格

    • 境内公司(不含外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企业名称无“中外合资”“外资”字样,股东追溯至自然人不能有外资成分。
  2. 人员要求

    • 3名以上影视相关专业管理人员(编导、播音、摄像等,需提供学历或职称证明+社保记录)。
    • 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
  3. 资金与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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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明确注册资本要求(建议≥100万元)。
    • 有固定办公场地(需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所需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具体要求
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加盖公章,经营范围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公司章程 需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含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
主要人员材料 3名专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明、近1个月社保记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办公场地证明 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租期≥1年)。
节目制作业务可行性报告 包括公司发展规划、已签约项目合同(如有)、设备清单等。
申请表 国家广电总局统一模板(官网下载),需法人签字盖章。

办理流程

  1. 线上申报

    登录国家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s://www.nrta.gov.cn)→“行政许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上传材料PDF扫描件。

  2. 线下提交

    • 材料初审通过后,向属地省级广播电视局提交纸质材料(如北京向北京市广电局,上海向上海市文旅局)。
  3. 审批与领证

    •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实际约15-30天)。
    • 通过后领取《许可证》(有效期2年,到期前30日办理续期)。

注意事项

  • 外资限制:任何外资(含港澳台)不得参与,需追溯至最终自然人股东。
  • 变更备案: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 无证处罚:擅自制作节目可处1-5万元罚款,没收设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8条)。

代办建议

若材料复杂(如股东结构多层),可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费用约5000-1.5万元),但需确保其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代办资质。

提示:部分省份(如浙江、广东)已试点“告知承诺制”,可缩短审批时间,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广电局。

如需进一步协助(如模板下载、人员资质认定),可私信提供具体省份,我将补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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