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俗称“广电制作许可证”)的业务范围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主要涵盖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经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核心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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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
- 包括但不限于: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网络剧、动画片、广播剧、短剧等。
- 注意:若涉及电视剧制作,需额外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乙种)》(普通广电制作许可证不含电视剧制作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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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版权交易与代理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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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微信号- 可从事节目的发行、销售、代理、交易(如将节目版权出售给电视台、网络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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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节目制作
- 可制作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短视频等(需符合《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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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类节目制作
- 可制作广播电视广告、植入式广告、品牌定制节目等。
禁止或需额外资质的业务
- 新闻类节目:广电制作许可证不包含新闻采编权(如时政新闻、新闻评论等需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直播业务:若涉及直播(如电商直播、赛事直播),需额外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境外节目引进:需单独申请《境外电视节目引进许可证》。
实际应用示例
- 可开展:制作一档网络综艺并出售给优酷;为品牌定制广告短片;制作动画系列片并发行至电视台。
- 不可开展:自行采访发布时政新闻;制作电视剧(无甲种证);开展直播带货(无网络文化许可)。
法规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