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

山东省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

办理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适用情形

  1. 举办主体: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
  2. 演出类型:售票、包场、赞助、广告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演出(含线上直播)。
  3. 地域范围:在山东省内举办的涉外/涉港澳台及内地营业性演出。

申请材料(需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

材料名称 要求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演出剧本或节目单 、时长、演员名单
演员资质证明 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人演员身份证明及艺术能力证明
场地协议 演出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场地租赁合同
资金证明 演出费用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如赞助协议)
安全预案 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大型演出需额外提交)
涉外/涉港澳台演出 需提交《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或港澳台演员备案文件

办理流程

  1. 线上申请: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 选择“营业性演出审批” → 上传材料。
  2. 线下提交:向演出所在地(如济南、青岛等)的行政审批服务局文旅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3. 审查时限:材料齐全后,3-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涉外演出可能延长至20日)。
  4. 领取结果:通过后领取《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纸质或电子证照)。

注意事项

  • 提前申请:需至少提前20日提交材料(涉外演出需提前40日),审核**:演出内容不得含有《条例》禁止的敏感、暴力、宗教等元素。
  • 变更与延期:若变更时间、地点、演员,需重新报批。
  • 跨区演出:在山东省内多地巡演,需分别向演出地申请备案。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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