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为 三类,具体分类如下:
第一类:演出经纪机构
- 定义: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机构(如演出公司、票务代理等)。
- 许可证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注明“演出经纪”)。
- 审批部门: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直辖市文旅局)。
- 常见经营范围:
“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演出策划、组织、代理”“票务代理”等。
第二类:文艺表演团体
- 定义:由演员组成的、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团体(如话剧团、歌舞团、曲艺社等)。
- 许可证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注明“文艺表演团体”)。
- 审批部门:县级或省级文旅部门(根据团体规模)。
- 常见经营范围:
“从事××(如话剧、音乐、舞蹈等)文艺表演”“商业演出活动”等。
第三类: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定义:提供演出场地并经营演出活动的场所(如剧院、酒吧、Livehouse等)。
- 许可证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注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审批部门:县级文旅部门。
- 常见经营范围:
“提供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场地租赁及配套服务”等。
关键区别
- 第一类(经纪机构) 不直接表演,而是组织或代理演出;
- 第二类(文艺表演团体) 需有固定演员和表演内容;
- 第三类(场所) 需有固定场地,可自营或承接演出。
注意事项
- 若企业涉及线上直播演出(如网络表演),需额外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表演类)。
- 外资演出经纪机构需由文旅部审批,且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1%。
建议根据实际业务类型选择对应类别申请,具体以当地文旅局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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