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直播间属于网络文化经营

是的,短视频直播间通常属于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范畴,具体需结合业务内容判断是否需办理相关资质。

短视频直播间属于网络文化经营


法律依据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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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文化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产品及服务的活动,包括:
    • 网络表演(直播、短视频等);
    • 网络音乐、动漫、演出剧(节)目等;
    • 其他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数字化文化产品。

短视频直播间的合规要求

若直播间涉及以下情形,通常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俗称“文网文”):

  1. 经营性:通过打赏、带货、广告等盈利;类型提供网络表演**(如才艺展示、聊天互动、游戏直播等);
  2. 用户生成内容(UGC):允许用户上传或直播内容(如抖音、快手类平台)。

例外情况

以下情形可能无需办理文网文:

  • 非经营性:纯公益直播,无打赏、带货等盈利行为;
  • 电商直播:若仅销售商品且无表演性质(需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
  • 企业内训:封闭场景下的内部培训直播。

违规风险

未取得资质擅自经营可能面临:

  • 行政处罚(罚款、关停);
  • 应用商店下架;
  • 主播账号封禁。

建议操作

  1. 自查业务:确认是否涉及“网络表演”或“用户直播”;
  2. 办理资质:向企业注册地省级文旅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 平台合作:若依附抖音/快手等平台,需确保平台已持牌(用户无需单独办理,但需遵守平台规则)。

如需进一步评估,可提供具体业务模式(如是否打赏、是否签约主播等)。

以上是对“短视频直播间属于网络文化经营”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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