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外资企业不能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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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任何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都不能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可申请主体(内资):
- 依法设立的内资公司(不含外资成分)
-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有符合要求的制作专业人员、设备、场地等
- 无违法违规记录
❌ 不可申请主体:
- 外商独资企业(WFOE)
- 中外合资企业(JV)
- 中外合作企业
- 港澳台资企业(视同外资)
⚠️ 实务中常见误区:
有些企业试图通过VIE架构或代持协议规避外资限制,但这类做法在广电领域风险极高,一旦被查出,可能面临许可证被吊销、节目下架、行政处罚等严重后果。
✅ 替代方案(合规路径):
如果外资方希望参与中国内容市场,可考虑以下方式:
- 版权合作:与持证的内资制作公司合作,外资方提供资金或版权,不参与制作资质;
- 技术服务合作:提供技术、设备、后期支持,不直接参与制作;
- 设立内资公司:由中方自然人或企业设立内资公司,外资通过协议安排参与收益分配(但需非常谨慎,避免被认定为“实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