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专有权利,其核心在于控制作品在信息网络环境中的传播行为,以下从法律条文、适用范围、侵权认定、限制与例外等方面系统梳理:

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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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核心要件解析

要件 法律内涵 实务提示
“有线或无线方式” 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局域网、IPTV、APP、小程序等所有网络传输技术 不限于公开互联网,企业内网若面向不特定员工也可能构成侵权
“公众” 不特定多数人,包括注册用户、付费用户、会员等 微信群、钉钉群若人数较多且可随时加入,可能被认定为“公众”
“个人选定时间地点” 强调交互性(on-demand access),区别于广播、直播的“单向传播” 网络直播(如抖音直播)因用户无法选择时间回看,不侵犯此权利,但可能涉及“广播权”或其他权利

典型侵权行为

  1. 上传作品至公开平台
    如将电影、电子书、软件上传至百度网盘并分享公开链接(“秒传”或“分享”功能亦侵权)。
  2. APP/小程序侵权
    聚合类APP(如“笔趣阁”小说APP)抓取第三方作品供用户在线阅读。
  3. “深层链接”争议
    • 普通链接(跳转至原网页):一般不侵权(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 加框链接/深层链接(在己方页面直接展示内容):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为“实质性替代”传播,构成侵权(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腾讯诉字节跳动”案)。
  4. IPTV回看功能
    部分法院认为IPTV的“3天回看”功能因具备交互性,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参见浙江高院“爱奇艺诉IPTV”案)。

权利限制与例外

  1. 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4条)
    课堂教学个人学习等情形下少量使用,但需满足“不得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且“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利益”(如上传整本教材至班级群即超标)。
  2. 法定许可(罕见)
    中国未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设定一般性法定许可,“扶贫”等特殊情形有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9条)。
  3. “避风港规则”
    平台在接到有效通知后及时下架侵权内容,可免责(《民法典》第1195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17条),但“应知”侵权时(如热门电影上线1小时即出现高清资源),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难点与趋势

  1. 算法推荐平台的责任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第9条明确:平台主动推荐(如“热搜”“精选”)侵权内容,即使未直接上传,也可能构成“应知”侵权。
  2. 云存储服务商的审查义务
    百度网盘因用户分享盗版资源被起诉,法院要求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如屏蔽关键词、限制分享),但不得过度审查用户私人存储。
  3. NFT数字作品交易
    2023年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NFT侵权案(“胖虎打疫苗”)认定:NFT平台需对作品权属进行初步审查,否则构成帮助侵权。

维权建议

  1. 证据固定
    使用区块链存证(如“权利卫士”APP)或公证处对侵权网页、APP内容进行录屏取证,注意记录上传时间、播放量、用户评论等。
  2. 平台投诉路径
    • 大型平台:通过“通知-删除”机制(如微博“侵权投诉”、腾讯“版权保护”平台)。
    • 中小网站:向域名注册商(如阿里云)或服务器提供商(如腾讯云)发送侵权告知函,要求断开链接。
  3. 赔偿计算
    可主张实际损失(如正版授权费)、侵权获利(如广告收入),或适用法定赔偿(500元-500万元,2020年修法后上限提高)。

一句话总结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是控制“交互式传播”,任何使公众能“点播”作品的行为(无论是否收费)均需授权,技术中立但场景不免责——从网盘分享到NFT交易,侵权与否关键在是否实质替代了权利人的传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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