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的法律属性并非由一部法律单独定义,而是由《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反垄断法》《会计法》《税法》以及证监会、银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监管规则共同塑造的“制度集合”,其核心法律属性可归纳为以下十条,兼顾“母公司—子公司—集团整体”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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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独立性
母、子公司均为独立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法》第3条),集团本身不当然成为法人;除特殊行业(金融控股、央企集团)外,工商登记只认“母公司”,不认“集团”这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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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限责任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反之亦然,除非出现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否则集团内部债务不自动连带。 -
控制与从属关系
通过股权、协议、人事交叉、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形成“控制—从属”结构,认定标准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触发控股、并表或申报义务。 -
合并报表与独立纳税
会计层面:母公司必须编制合并报表,集团被视为一个“会计主体”。
税收层面:除国务院特批的“合并纳税”试点(已极少)外,各成员企业仍独立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集团不存在“税收主体”资格。 -
集团章程(“宪章”)
央企集团、部分地方国企及金融控股公司须在国资委或金融监管部门备案《集团章程》,载明治理架构、决策程序、授权体系、风险隔离、党建要求等,对内构成“软法”,对外无当然约束力。 -
禁止滥用控制地位
母公司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子公司、小股东或债权人利益,否则可能触发人格否认、关联交易赔偿、证券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刑法》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信息披露双层义务
上市公司作为母公司时,既要履行自身信息披露义务,也要在合并层面披露整个集团的财务、担保、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2条、第53条)。 -
反垄断申报与审查
设立集团或通过并购形成集团时,若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必须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法》第25条),未经批准不得实施集中。 -
特殊行业准入许可
金融、证券、保险、央企、烟草、铁路、民航等领域,设立集团或母子公司架构须先取得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并遵守资本充足率、风险隔离、并表监管等特殊规则(如《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国资监管属性(如适用)
若母公司为国有独资或控股,则整个集团被纳入国资监管体系:
‑ 集团层面需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党委前置研究;
‑ 子公司产权登记、评估、进场交易、经济责任审计、境外投资负面清单等均受国资委或财政部门监管;
‑ 母公司负责人实行任期制契约化,薪酬与考核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核定。
简言之,集团公司是“若干独立法人+一套控制体系+多维度监管”的复合法律构造:对外保持各成员法人面纱,对内通过股权、协议、章程、合并报表、资金池、风险管控等工具实现一体化运营,同时接受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会计法、税法、国资监管乃至行业监管的多层穿透式监管。
以上是对“集团公司的法律属性有哪些”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