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在线表演业务(如直播、网络演出、才艺展示、虚拟偶像表演等)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根据现行法规,主要涉及以下两类核心许可:

✅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俗称“文网文”)
审批机关: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适用范围:

微信号:15321396264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包括直播、才艺表演、虚拟演出等)
- 不包括电商直播(如纯带货)、教育直播、新闻直播等非表演类内容
关键要求: | 项目 | 要求 | |------|------| | 公司性质 | 内资公司(不得有外资) | | 注册资本 | 实缴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 人员要求 | 至少8名大专以上学历、相关专业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审核制度 | 需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应急预案、主播实名认证机制 | | 场地与设备 | 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
备注:
- 2021年后,“网络表演”类别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单独列出,必须明确标注“网络表演”字样。
- 若涉及境外表演者或跨境直播,需额外备案或审批。
✅ 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如涉及线下或跨境演出)
审批机关: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
适用范围:
- 若公司组织线下演出活动(如粉丝见面会、演唱会、巡演)
- 若公司签约外籍艺人或境外团体进行在线表演(需备案)
备注:
- 纯线上直播表演不一定需要此证,但一旦涉及售票、线下活动、境外艺人,则必须办理。
⚠️ 三、其他可能涉及的许可(视业务形态)
| 许可名称 | 触发条件 |
|---|---|
| ICP经营许可证 | 平台涉及用户充值、打赏、会员付费等经营性互联网服务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若公司自制综艺节目、短剧、真人秀 |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几乎不批) | 若平台自制或转播视听节目(如晚会、综艺),但此证几乎不对外资或民营开放 |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若涉及虚拟偶像、数字人表演并出版为数字内容产品 |
✅ 在线表演业务公司必备许可清单(最小合规集)
| 业务形态 | 必备许可 |
|---|---|
| 纯直播平台(才艺、聊天、虚拟表演)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含网络表演) ✅《ICP经营许可证》 |
| 直播+线下演出 | ✅上述两项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签约外籍主播/境外团体 | ✅上述两项 + 外籍人员演出备案 |
📌 实务建议
- 先注册内资公司(避免外资结构)
-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优先,周期约20–40个工作日)
- 同步搭建内容审核系统(包括实名认证、未成年人保护、敏感词过滤)
- 如涉及打赏、充值,再申请《ICP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