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证书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软件著作权证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合理性、必要性、非歧视性”原则,不能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或限制竞争,具体要点如下:

软件著作权证书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可以使用的场景(合规前提)

条件 说明
与项目需求直接相关 软件著作权必须与采购标的的功能、技术实现直接相关,例如采购的是某类软件系统,著作权证明供应商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或开发能力。
作为技术能力证明 可作为技术评分项(如技术方案、研发能力),不得作为资格条件(即不能要求必须提供著作权证书才能投标)。
分值设置合理 分值不宜过高(建议不超过技术评分的10%),避免对中小企业形成歧视。
允许替代材料 应允许供应商用其他等效证明材料(如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测试报告、用户证明、开源社区贡献记录等)替代,避免“唯一性”要求。

禁止使用的场景

情形 原因
作为资格条件 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与项目无关 例如采购的是硬件设备,却要求软件著作权,属于不合理条件
指定特定著作权人 如“必须拥有某某软件的著作权”,属于指向性条款,涉嫌排斥竞争。
分值过高 若著作权分值占比过高(如技术评分30分中占20分),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设置门槛

📌 实务建议

  1. 写入评分标准时的表述
    “供应商具有与本项目需求相关的软件著作权(如XXX系统、YYY平台等),每提供一个得X分,最多得X分,注: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其他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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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避免唯一性
    必须加一句:“无法提供软件著作权的,可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软件测试报告、用户验收报告、专利、开源社区贡献记录等),评标委员会认为能证明其技术能力的,同等得分。”


软件著作权证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必须“合理、必要、非歧视”,且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建议设置为技术评分中的“非唯一性加分项”,并允许替代材料。

如需我帮你起草一段合规的评分标准表述,可以告诉我项目背景,我来帮你拟。

以上是对“软件著作权证书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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