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要非常谨慎,否则容易触碰《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部87号令等关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红线,核心判断标准只有一句话:

该证书要求是否与项目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且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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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不得将企业规模条件、成立年限、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或加分项。
- 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不得设定与项目无关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第9号、第24号、第39号均明确:
– 与项目无关的“软件著作权”加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
– 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著作权(如采购“某某业务系统”,要求对该系统拥有著作权),可以设为加分项,但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实操判断“三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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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性
采购标的如果是“某某软件系统”或“含自有知识产权的某某平台”,那么要求对该系统拥有软件著作权,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可以加分。
采购标的如果是“笔记本电脑”“空调”“普通耗材”,把软件著作权设为评分项,即属于无关因素,应禁止。 -
差别待遇
不能限定“必须著作权人本身”,可接受“著作权人授权+合法来源”方式,否则对代理商、经销商构成歧视。 -
数量与分值
财政部第39号案例:某项目把“每提供1项软件著作权证书得1分,最多得5分”,被判定为“与项目无关的横向捆绑加分”,责令废标。
建议:如确需设置,分值控制在技术总分的5%以内(常见2–3分),且只能要求“与投标产品直接对应的著作权”,并允许“著作权登记公告截图+加盖著作权人公章”即可,不得要求原件或特定机构出具证明。
可落地的写法示例
【技术评分表】
“投标产品(某某信息管理系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软件名称与投标产品名称一致或经评委认定为核心模块的,得2分;否则得0分。
注:1. 允许著作权人与投标人为不同主体,但须同时提供著作权人授权投标人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2. 仅对投标产品本身对应的著作权计分,其他无关著作权不计分。”
- 可以设,但只能作为技术加分项,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 必须与采购标的直接相关,且分值合理、不差别待遇;
- 无关项目、捆绑数量、限定著作权人本身、要求原件或特定地区证书,都属于违规,一经质疑投诉几乎必被财政监督部门责令废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