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官方口径:
“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无需结转,余额可保留在贷方或借方,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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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各专栏余额 无需结转, 保留在本科目内, 不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 注意区分: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如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等)月末不结转;
- “未交增值税”科目是用于核算 月度之间 的增值税应交未交或多交情况, 不是月末结转工具;
- 年度终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但 非强制。
✅ 实务建议:
- 月末不结转是财政部明确允许的;
- 若企业出于内部管理需要,自行设计结转流程,需确保 不违背财政部规定;
- 税务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会计账簿应 保持一致,避免“账表不符”。
📎 总结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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