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的许可证,下面为你介绍办理该证的详细信息:
申请条件
- 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 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 20 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
- 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 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 申请报告,应包含单位情况介绍、申请业务种类、业务内容、应用范围、技术方案等。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等。
- 技术方案,如网络架构、技术设备、安全保障措施等,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
- 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方案。
- 申办机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 股东证明材料,如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等,以证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性质。
- 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如人员简历、相关从业证书等。
办理流程
- 准备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齐全上述申请材料。
- 提交申请: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 省级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等,审核时间通常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 审核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 总局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进行全面审查,审查过程中可能会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论证等,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领取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