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通常是指单集时长不超过10分钟的网络剧,制作和发行微短剧需要办理相关资质,以下是详细介绍:

制作资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申请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 申请材料
- 申请报告。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 办公场地证明。
-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或初审意见之日起,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行资质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申请条件
- 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 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 20 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
- 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 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 申请材料
-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服务范围、节目类别、节目来源等。
-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技术方案。
- 开展业务所需要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
- 业务发展规划,包括节目设置方案、市场分析、投资计划等。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安全保障制度。
- 证明申请人资产实力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 办理流程
-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 20 个工作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自2024年2月起,国家对微短剧实行规划备案制管理,在上线播出前,应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微短剧规划备案系统”办理规划备案手续。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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