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许可证即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的证书,以下为你介绍其办理的具体流程:
申请前准备
- 确认申请条件
- 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 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
- 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 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 准备申请材料
- 申请报告,应包含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业务种类、业务规划等内容。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单位的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股份构成情况。
- 业务方案,包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方式、范围、技术方案等。
- 技术方案,涵盖网络架构、技术设备、安全保障等方面。
- 人员资质证明,如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书等。
- 节目管理制度,如节目审核制度、内容管理制度等。
-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等。
- 场所证明,如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 服务器设置地点证明。
- 申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申请
- 在线提交:访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定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录后,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
- 纸质材料报送:将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省级广电部门初审
- 材料审核: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会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改。
- 实地考察:必要时,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相符。
- 初审意见: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审核和考察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初审不通过的,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 审核: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收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审核过程中,可能会要求申请单位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 公示: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会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将作出批准决定;如有异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会进行调查核实。
- 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领取许可证
- 申请单位在收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决定后,按照通知要求,携带有效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