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营业务需要的资质因业务类型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互联网业务所需的资质:
信息服务业务
- ICP许可证
- 适用范围:主要针对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即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例如常见的各类电商平台、在线广告、付费下载、付费会员等网站或平台都需要办理。
- 申请条件: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等。
- SP许可证
- 适用范围:主要用于从事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手机定位等业务,比如一些提供短信验证码服务、手机报、手机游戏等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
- 申请条件:公司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等。
交易类业务
- EDI许可证
- 适用范围: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主要用于电商类网站,具有第三方商家入驻的功能,是电商及交易类网站平台必备的经营资质,像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都需要办理此证。
- 申请条件: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等。
- 支付业务许可证(第三方支付牌照)
- 适用范围: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等支付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该资质,例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持有此证。
- 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类业务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适用范围:从事网络文化活动的企业需要办理,包括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发行、进口等业务,例如各类网络游戏公司、在线音乐平台等都需要此证。
- 申请条件: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适用范围: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等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比如制作电视剧、网络剧、纪录片等节目的公司。
- 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 适用范围: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都需要办理此证,例如新浪、腾讯等新闻网站。
- 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其他业务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适用范围:从事网络文学、网络地图、网络学术出版物等网络出版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比如一些在线文学网站、学术数据库等平台。
- 申请条件: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需要的编辑出版等专业技术人员;有健全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适用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要办理,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例如一些医药资讯网站、药品电商平台等。
- 申请条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