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中的优先权原则(Priority Right)是《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确立的一项核心制度,旨在保护申请人在不同国家提交相同发明的专利申请时,不会因时间差而丧失新颖性,其核心要点如下:
优先权的核心规则
- 首次申请为基准:申请人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首次专利申请(如中国)后,在12个月(发明/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设计)内,向其他成员国(如美国、欧盟等)提交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时,可主张首次申请的日期作为优先权日。
- 一致性:后续申请的技术内容必须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或部分一致(超出部分不享受优先权)。
优先权的法律效力
- 对抗第三方:在优先权期间内(12个月或6个月),即使他人就相同发明在其他国家提交申请或公开,均不影响申请人的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
- 申请日回溯:后续申请的审查以优先权日(首次申请日)为准,而非实际提交日。
优先权的适用条件
- 首次申请必须正式受理:临时申请(如美国的Provisional Application)或分案申请可能无法作为优先权基础。
- 需主动主张:在后续申请中明确声明优先权,并提交首次申请的申请号、日期及国家(部分国家要求优先权文件副本)。
特殊情形与限制
- 部分优先权:若后续申请新增技术特征,仅与首次申请重叠的部分享受优先权。
- 优先权转让:优先权可随专利申请权一并转让,但需单独声明(如A公司首次申请后,将优先权转让给B公司提交PCT申请)。
- 超期失效:若超过12/6个月期限,优先权自动丧失,后续申请以实际提交日为准。
实际应用示例
- 案例:中国申请人于2023年1月1日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同年10月1日通过PCT途径进入美国,可主张中国申请日为优先权日,若美国审查时发现某论文于2023年5月公开相同技术,因优先权日早于公开日,不影响专利性。
与PCT国际申请的关系
- PCT申请可主张一个或多个优先权(如整合多个首次申请),优先权日适用于所有指定国,但最终进入国家阶段时仍需符合各国要求。

